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3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黃新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給付方法
如下: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
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不再追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0二三號)。
三、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