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胤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15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