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抗 告 人 郭吉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郭福 相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