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抗 告 人  郭吉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郭福 相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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