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郭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20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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