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裔善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62號、110年度執字第3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裔善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裔善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6日│107年5月8日下│107年7月3日││││午6時4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20894號│第3131號│第493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21││事實審││2018號│2658號│6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30日│107年11月30日│108年3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21││判決││2018號│2658號│6號││├────┼────────┼────────┼────────┤││判決│107年9月17日│107年12月22日│108年4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15362號│782號│80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835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2日│107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8872號│31618、32168號│││││(聲請書漏未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61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9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1108號│198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30日│109年10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9年度訴緝字第│││判決││1108號│198號│││├────┼────────┼────────┼────────┤││判決│108年12月24日│110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10年度執字第││││547號│303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835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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