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瑀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06號、108年度執字第17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瑀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瑀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至2、4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共3罪)│(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3日至│││(共3次)│(共3次)│同年月9日間之某│││││日起至107年3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8875、10334號│8875、10334號│8875、10334號│││(聲請書漏未記載│(聲請書漏未記載│(聲請書漏未記載│││107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10334號)│10334號)│1033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148號│1148號│1148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判決││1148號│1148號│1148號││├────┼────────┼────────┼────────┤││判決│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9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2號│署108年度執字第││││698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5305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7罪)│(共10罪)││├────────┼────────┼────────┼────────┤│犯罪日期│①107年3月15日│①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6至19日│││(共2次)│②107年3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②107年3月19日│③107年3月16至19│107年3月10日)│││(共2次)│日(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0日(│④107年3月18日││││4次)】│(共5次)││││③107年3月18日│⑤107年3月19日││││(共3次)│(共2次)│││││【聲請書就其中一│││││次誤載為107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14536、18536、│14536、18536、│14536、18536、│││16397、22787、│16397、22787、│16397、22787、│││19531、21270號│19531、21270號│19531、21270號│││(聲請書漏未記載│(聲請書漏未記載│(聲請書漏未記載│││107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18536、16397、│18536、16397、│18536、16397、│││22787、19531、│22787、19531、│22787、19531、│││21270號)│21270號)│2127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107、2683、2855│2107、2683、2855│2107、2683、2855││││號(聲請書漏未記│號(聲請書漏未記│號(聲請書漏未記││││載107年度訴字第│載107年度訴字第│載107年度訴字第││││2683、2855號)│2683、2855號)│2683、2855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判決││2107、2683、2855│2107、2683、2855│2107、2683、2855││││號(聲請書漏未記│號(聲請書漏未記│號(聲請書漏未記││││載107年度訴字第│載107年度訴字第│載107年度訴字第││││2683、2855號)│2683、2855號)│2683、2855號)││├────┼────────┼────────┼────────┤││判決│108年1月28日│108年1月28日│108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26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5305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1至22日│107年3月20日至22│107年3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日間之某日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7年3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14536、18536、│7172號│7172號│││16397、22787、│││││19531、21270號│││││(聲請書漏未記載│││││107年度偵字第│││││18536、16397、│││││22787、19531、│││││2127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824│108年度訴字第824││事實審││2107、2683、2855│號│號││││號(聲請書漏未記││││││載107年度訴字第││││││2683、2855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824│108年度訴字第824││判決││2107、2683、2855│號│號││││號(聲請書漏未記││││││載107年度訴字第││││││2683、2855號)││││├────┼────────┼────────┼────────┤││判決│108年1月28日│108年8月19日│108年8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13144號│││326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5305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5日(聲│107年3月17日│││(共3次)│請書誤載為107年3│(共2次)││││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少連偵│署108年度少連偵│││7171號│字第26號│字第2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41│108年度金訴字第│108年度金訴字第││事實審││號│40號│40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4日│108年9月27日│108年9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41│108年度金訴字第│108年度金訴字第││判決││號│40號│40號││├────┼────────┼────────┼────────┤││判決│108年7月22日│108年10月21日│108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16851號(編號1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13962號)│刑1年8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5305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6月││││(共4罪)│││├────────┼────────┼────────┼────────┤│犯罪日期│①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9日││││(共2次)│││││②107年3月16日│││││③107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23230、25937、│23230、25937、││││27842號(聲請書│27842號(聲請書││││漏未記載107年度│漏未記載107年度││││偵字第23230、25│偵字第23230、25││││937號)│93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事實審││746、1102號│746、1102號│││││(聲請書漏未記載│(聲請書漏未記載│││││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746號)│746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判決││746、1102號│746、1102號│││││(聲請書漏未記載│(聲請書漏未記載│││││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746號)│746號)│││├────┼────────┼────────┼────────┤││判決│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166號(編號13至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