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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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九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公設辯護人林宜靜右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准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裁定應予羈押在案,因被告與年滿八十歲之母親共同生活,且被告已離婚,二名女兒在外就讀大學,家中無人照顧母親生活,女兒學費生活費亦需被告返家處理,被告絕無串供、逃亡之虞,且被告於先前另案觀察勒戒,斯時尚未禁止接見及通信,並無行使串供之舉,為此聲請撤銷羈押交保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而被告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現因另案有送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及執行指揮書各一紙可稽(見本院卷第三二、七四頁),且經本院聽取被告意見後(見本院卷第七一頁),認為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李東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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