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45號上訴人 林士堯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45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