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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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淑娥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吳灣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正德 訴訟代理人 尤秀鈴 律師被上訴人吉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儀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3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陳真真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