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2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件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