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廖奕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29日屆滿(原屆滿日為11月28日,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11月2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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