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聲請人 陳全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惟依聲請狀檢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系爭支票為無記名支票,且聲請人亦非發票人,則本院尚難僅上開證據,認定聲請人確為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釋明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
該通知業於110年12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4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1易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張秀鳳 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110年11月10日111,650元C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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