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政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政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政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996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8月1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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