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洪安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陸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104年0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洪安城於民國92年01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4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96,707元整未按期給付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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