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鄭閔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本金陸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收取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閔傑於102年05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04年02月底尚積欠債權人66,529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845元整、消費款47,41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4,585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685元整),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61,999元整自104年0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4年2月15日起至104年4月1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685元、已到期之違約金0元及手續費1845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