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黃 諺琳 (原名 黃紫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黃諺琳 於民國92年11月7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27,169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依潔※104年度司促字第47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黃紫凌即黃│自民國9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62,065元│諺琳│月26日起│││├──┼─────┼─────┼──────┼──────┼────────┤│2│新臺幣│黃紫凌即黃│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9│││102,809元│諺琳│月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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