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75號
債權人 陳正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毓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本院無管轄權,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8月1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㈤補正違約金新臺幣捌仟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