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勳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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