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楊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灼清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