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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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執行人身分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林忠威
林芳婕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麗櫻 訴訟代理人 郭文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連信 間確認遺囑執行人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林連信為 林連益 遺囑執行人身分關係不存在及確認原告召集親屬會議推舉 張誠祐 為林連益遺囑執行人身分關係存在事件,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明祖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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