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告新北市土城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榮達 被告陳向君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