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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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李鴻文

上列上訴人李鴻文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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