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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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483號

原告 易千睿

訴訟代理人 陳群翔 律師

被告 葉昕羽

葉石野

莊玉鈴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1萬2,901元,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後,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具狀追加及擴張各項請求,訴之聲明擴張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0萬1,480元,追加請求之部分即超過51萬2,901元部分,仍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4,761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證。是原告就其所追加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洪妍汝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1 年度 投簡 字第 483 號裁定(111.11.10)[調解成立]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1 年度 投簡 字第 483 號裁定(112.01.09)[調解成立]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1 年度 投簡 字第 483 號裁定(112.01.10)[調解成立]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1 年度 投簡 字第 483 號裁定(112.03.02)[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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