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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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483號
原告 易千睿
訴訟代理人 陳群翔 律師
被告 葉昕羽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1萬2,901元,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後,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具狀追加及擴張各項請求,訴之聲明擴張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0萬1,480元,追加請求之部分即超過51萬2,901元部分,仍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4,761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證。是原告就其所追加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