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減低冷氣噪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 林建宏 被告 戴育澤 建築師事務所(即戴育澤)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減低冷氣噪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性質上應認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起訴狀內既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所得之利益難以估計,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本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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