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廖國良 被告 廖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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