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90、15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偉選任辯護人林助信律師被告楊義堂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793、28020號),及追加起訴(被告楊義堂部分:100年度偵字第8550、952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國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734、73
5、736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條件及金額,分別給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 澳盛 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楊義堂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被告楊義堂與網路上結識,綽號「 阿健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阿健」提供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信用卡號,以先盜刷他人信用卡購買高鐵車票後,再佯以換票及退票換現金。
(二)被告楊義堂結識被告黃國偉後,自稱為「 劉育泉 」,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盜刷他人信用卡購買高鐵車票,再以換票及退票換現金之方式,對於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鐵公司)及其所雇用之售票人員,以施用詐術。其方法是「阿健」以電話簡訊方式通知被告楊義堂有關附表一所示被害人 李懿展 等人之信用卡資料後,再由被告楊義堂於附表一所示付款時間,連結上高鐵公司之電腦網際網路購票系統申請書上,填載輸入附表一被害人李懿展等人之信用卡卡號及密碼,用以向高鐵公司提出購買車票之申請,盜刷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向花旗銀行信用卡所申辦之多筆信用卡後(遭盜刷信用卡之被害人、筆數,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楊義堂遂將上揭盜刷信用卡所取得之高鐵公司取票代碼,告知被告黃國偉,並約定被告黃國偉每張車票退票兌換現金所得之代價為新台幣(下同)100元,以此方式由被告黃國偉出面退票獲取現金款項。被告黃國偉遂於附表三所示取票時間,前往高鐵公司臺中烏日站、臺北站及「7-11」便利超商內,以高鐵車站內之自動售票機及向「7-11」便利超商店員,輸入或提供前揭以盜刷信用卡方式所取得代碼之詐欺方式,從自動售票機或自超商店員處分次領取附表三序號11、12、38、
69、70、76、77、80、81、82、83、85、88、89、94、95、97、98等編號共計163張高鐵公司之車票。被告黃國偉因明知高鐵公司對於以信用卡購票之人,會在所購得之車票上以電腦打字註記:信用卡購票;而信用卡購票之退款方式,則僅得以原信用卡抵扣款項之方式退款,不得兌領退票之現金;被告黃國偉及楊義堂為規避所取得車票上之原始記載,因此被告黃國偉遂於附表三所示換票時間,先、後多次持前揭由自動售票機或便利商店所領得之全部車票,向高鐵烏日站人工售票櫃臺窗口之售票人員,佯以欲變更原購買車票之行程地點,改換車票等云云,向售票人員進行改換車票,售票人員因此改以原子戳章蓋印之方式,在所兌換之新行程地點車票上,蓋印:「原信用卡購票,經變更行程換票,退票時限以匯款方式辦理」之內容。被告黃國偉取得上揭蓋有原子戳印之163張新車票後,遂攜入高鐵臺中站之男廁所內,以事先備妥之酒精,將車票上售票人員之上揭原子戳印,以手指塗抹消除,加以變造屬於特種文書之車票。被告黃國偉復於附表三所示退票時間,持前揭已改換塗消之車票,前往高鐵臺中站人工售票櫃臺辦理退票,並向售票人員兌換現金款項得手,造成澳盛銀行受有234,540元,中國信託受有196,285元,花旗銀行受有323,090元之損失,並足生損害上揭銀行對於信用卡業務管理之正確性、高鐵公司對於票務銷售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所示李懿展等信用卡持卡人等。
(三)被告楊義堂另行單獨起意,以網路購物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時間、被害人、發卡銀行均如附表二所示。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國偉、楊義堂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對犯罪事實所為之白自。
(二)證人 陳敏芳 (澳盛銀行之代理人)、 洪明瑞 (中國信託之代理人)、 方永仕 (花旗銀行之代理人)於警詢之陳述。
(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鐵警務段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
(四)被告黃國偉指認被告楊義堂之鐵路警察局高鐵警務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五)被害人李懿展、 吳東倪 、 李豐志 、 陳厚諺 、 黃怡文 、 陳建利 、 徐詩婷 之被冒用明細(澳盛銀行)。
(六)被害人李懿展、吳東倪、李豐志、陳厚諺、黃怡文、陳建利、徐詩婷之澳盛銀行信用卡爭議帳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
(七)澳盛銀行被冒用信用卡之被害人交易及個人資料。
(八)被害人 陳安西 、 楊佩君 、被害人 歐炳賢 之被冒用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九)被害人陳安西、楊佩君、歐炳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爭議帳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
(十)被害人 林東興 、 吳振廷 、 王子銘 、林東興、 賴穎男 、 尤健維 之被冒用明細(花旗銀行)。
(十一)被害人 吳俊廷 、王子銘、林東興、賴穎男、尤健維之花旗銀行信用卡爭議帳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
(十二)盜刷受害人信用卡之高鐵公司電腦網際網路購票系統資料查詢。
(十三)購買高鐵車票之信用卡交易資料與IP資訊。
(十四)被告黃國偉之被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分析(2010年9月15日至2010年10月15日止)及遠傳雙向通聯記錄。
(十五)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處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函復單相關資料及中華電信客戶申請書。
(十六)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張。
(十七)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734、735、736號調解程序筆錄(被告黃國偉與中國信託澳盛銀行、花旗銀行成立和解)。
(十八)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639、1853、2196號調解程序筆錄(被告楊義堂與中國信託、澳盛銀行、花旗銀行成立和解)。
(十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
三、附表二所示之犯行,係被告楊義堂單獨自行起意所為,不在被告楊義堂與「阿健」、被告黃國偉共同犯意聯絡之犯意。
另被告黃國偉所犯之罪數,檢察官已當庭更正為101罪;被告楊義堂所犯之罪數,檢察官已尚當庭更正罪數為106罪,均附此敘明。
四、99年10月15日被告黃國偉為警所扣得之15,990元,係犯罪所得;另被告黃國偉向臺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申請使用之000000000000號帳戶(由被告黃國偉提供予被告楊義堂,被告楊義堂再輾轉提供予共犯「阿健」使用),所扣押之310,580元,本院認定係犯罪所得,本院另裁定依比例發還被害人澳盛銀行、中國信託、花旗銀行。另扣案未兌換之高鐵車票(被告黃國偉被告查扣未兌換之高鐵車票53張,被告楊義堂被查扣未兌換之高鐵車票10張,已過使用期限,不具財物價值,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檢察官雖對被告黃國偉具體求處有期徒刑3年,惟被告黃國偉仍為學生,涉世未深,因一時貪念而犯本案;被告黃國偉被查獲後,坦承犯行,配合員警查緝被告楊義堂,又主動供出其向臺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申請使用之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使本院得以及時扣押,減少被害人之澳盛銀行、中國信託、花旗銀行的損失,並與被害人澳盛銀行、中國信託、花旗銀行迅速達成和解,迄100年8月止,都能按時清償,顯見被告黃國偉深具悔意,且努力彌補自己所造成之損害,尚有可原諒之處,故本院認檢察官之求刑尚屬過重。又被告黃國偉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因一時失慮而犯罪,其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又本院為使被告能深知警惕,綜合考量其前科情形、動機、所受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以命其履行一定負擔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命其依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734、735、736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條件及金額,分別給付被害人中國信託、澳盛銀行及花旗銀行。又被告黃國偉之專長是體育,並命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建議檢察官可指定被告黃國偉前往弱勢團體如育幼院,教導體育活動技能(此部分均屬緩刑宣告之附帶負擔,若被告黃國偉有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附此敘明)。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許清源附表一:
┌─┬────┬───┬────┬────┬─────┬──────┬───────────┐│編│被害人│時間│犯罪方式│得手物品│銷贓方式│發卡銀行及信│主文││號││││││用卡卡號││├─┼────┼───┼────┼────┼─────┼──────┼───────────┤││李懿展│99年09│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澳盛銀行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1││月16日│網路訂票│10筆(詳│公司各車站│卡號:│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有││││16時29│系統盜刷│如交易明│-伺機低價│0000-0000-00│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分至99│購買車票│細)│兜售、自己│35-7607│,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年09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壹日。││││24日11│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時12分│義路五段││。││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有│││││100號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豐志│99年10│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澳盛銀行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2││月12日│網路訂票│3筆(詳如│公司各車站│卡號:│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20時07│系統盜刷│交易明細│-伺機低價│0000-0000-00│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分至99│購買車票│)│兜售、自己│98-7189│,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年10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壹日。││││13日17│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時51分│義路五段││。││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100號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厚諺│99年10│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澳盛銀行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3││月13日│網路訂票│2筆(詳如│公司各車站│卡號:│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17時47│系統盜刷│交易明細│-伺機低價│0000-0000-00│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分至99│購買車票│)│兜售、自己│25-7665│,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年10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壹日。││││13日17│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時58分│義路五段││。││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100號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怡文│99年10│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澳盛銀行鈒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4││月13曰│網路訂票│5筆(詳如│公司各車站│卡號:│文書罪,共伍罪,各處有││││17時55│系統盜刷│交易明如│-伺機低價│0000-0000-00│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分至99│購買車票│)│兜售、自己│70-001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年10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壹日。││││14日│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14時09│義路五段││。││文書罪,共伍罪,各處有││││分│100號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建利│99年10│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澳盛銀行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5││月13日│網路訂票│4筆(詳如│公司各車站│卡號:│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22時19│系統盜刷│交易明細│-伺機低價│0000-0000-00│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分至99│購買車票│)│兜售、自己│40-3971│,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年10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壹日。││││14日│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13時39│義路五段││。││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分│100號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徐詩婷│99年10│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澳盛銀行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6││月14日│網路訂票│4筆(詳如│公司各車站│卡號:│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14時23│系統盜刷│交易明細│-伺機低價│0000-0000-00│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分至14│購買車票│)│兜售、自己│05-1571│,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時30分│(臺北市││搭乘或變造││壹日。│││││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義路五段││。││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100號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吳東倪│99年09│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澳盛銀行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7││月17日│網路訂票│2筆(詳如│公司各車站│卡號:│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03時18│系統盜刷│交易明細│-伺機低價│0000-0000-00│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分至99│購買車票│)│兜售、自己│47-4350│,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年09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壹日。││││24日14│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時35分│義路五段││。││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100號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安西│99年09│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中國信託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8││月15日│網路訂票│14(詳如│公司各車站│銀行卡號:│文書罪,共拾肆罪,各處││││14時11│系統盜刷│交易明細│-伺機低價│0000-0000-00│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分至99│購買車票│)│兜售、自己│21-8004│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年09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算壹日。││││24日│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11時27│義路五段││。││文書罪,共拾肆罪,各處││││分│100號三││││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樓)││││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楊佩君│99年09│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中國信託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9││月04日│網路訂票│19(詳如│公司各車站│銀行卡號:│文書罪,共拾玖罪,各處││││10時34│系統盜刷│交易明細│-伺機低價│0000-0000-00│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分至99│購買車票│)│兜售、自己│34-4110│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年09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算壹日。││││15日14│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時02分│義路五段││。││文書罪,共拾玖,各處有│││││100號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歐炳賢│99年09│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中國信託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10││月24日│網路訂票│2筆(詳如│公司各車站│銀行卡號:│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17時43│系統盜刷│交易明細│-伺機低價│0000-0000-00│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分至99│購買車票│)│兜售、自己│41-6530│,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年09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壹日。││││24日│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17時45│義路五段││。││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分│100號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吳振廷│99年09│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花旗銀行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11││月21日│網路訂票│12筆(詳│公司各車站│卡號:│文書罪,共拾貳罪,各處││││15時32│系統盜刷│如交易明│-伺機低價│0000-0000-00│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分至99│購買車票│細)│兜售、自己│92-6008│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年09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算壹日。││││2日23│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時33分│義路五段││。││文書罪,共拾貳罪,各處│││││100號三││││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樓)││││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子銘│99年10│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花旗銀行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12│D0000000│月09日│網路訂票│6筆(詳如│公司各車站│卡號:│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65│23時59│系統盜刷│交易明細│-伺機低價│0000-0000-00│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分至99│購買車票│)│兜售、自己│77-6301│,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年10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壹日。││││13日15│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時09分│義路五段││。││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100號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東興│99年10│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花旗銀行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13││月09日│網路訂票│10筆(詳│公司各車站│卡號:│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有││││23時38│系統盜刷│如交易明│-伺機低價│0000-0000-00│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分至99│購買車票│細)│兜售、自己│18-421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年10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壹日。││││12曰│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13時03│義路五段││。││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有││││分│100號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穎男│99年10│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花旗銀行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14││月09日│網路訂票│2筆(詳如│公司各車站│卡號:│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00時34│系統盜刷│交易明細│-伺機低價│0000-0000-00│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分至99│購買車票│)│兜售、自己│20-9907│,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年10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壹日。││││10日00│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時45分│義路五段││。││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100號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尤健維│99年10│高鐵公司│高鐵車票│於台灣高鐵│花旗銀行銀行│黃國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15││月10日│網路訂票│6筆(詳如│公司各車站│卡號:│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19時17│系統盜刷│交易明細│-伺機低價│0000-0000-00│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分至99│購買車票│)│兜售、自己│23-6405│,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年10月│(臺北市││搭乘或變造││壹日。││││11日18│信義區信││後換取現金││楊義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時52分│義路五段││。││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100號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被害人│時間│犯罪方式│交易金額│發卡銀行及信│主文││號││││(新台幣)│用卡卡號││├─┼────┼───┼────┼────┼──────┼───────────┤││李懿展│99年09│至PC-hom│30,800元│澳盛銀行銀行│楊義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1││月21日│e網路購││卡號:│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10時│物││0000-0000-0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56分│││35-7607│元折算壹日。│├─┼────┼───┼────┼────┼──────┼───────────┤││吳振廷│99年09│至國祥貿│86,800元│花旗銀行銀行│楊義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2││月21日│易股份有││卡號:│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15時│限公司網││0000-0000-0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45分│路購物││92-6008│元折算壹日。│├─┼────┼───┼────┼────┼──────┼───────────┤││楊佩君│99年09│至國祥貿│36,900元│中國信託銀行│楊義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3││月03日│易股份有││銀行卡號:│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12時49│限公司網││0000-0000-0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分│路購物││34-4110│元折算壹日。│├─┼────┼───┼────┼────┼──────┼───────────┤││楊佩君│99年09│至智冠科│1,000元│中國信託銀行│楊義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4││月05日│技股份有││銀行卡號:│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21時24│限公司網││0000-0000-0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分│路購物││34-4110│元折算壹日。│├─┼────┼───┼────┼────┼──────┼───────────┤│5│楊佩君│99年09│至國祥貿│93,800元│中國信託銀行│楊義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月07日│易股份有││銀行卡號:│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12時1│限公司網││0000-0000-0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分│路購物││34-4110│元折算壹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