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中科國際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和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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