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0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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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10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1054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26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13日寄存送達於關渡派出所;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6年4月2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再於106年5月3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抗告人並未就前揭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263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其有訴訟救助之事由。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