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8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肆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4887號)
(一)、債務人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0月7日止累計183,450元正未給付,其中107,492元為消費款;72,35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92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
0元,約定自92年10月31日起至97年10月31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0月7日止累計265,864元正未給付,其中223,431元為本金;32,776元為利息;9,65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甲○○於94年9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
0元,約定自94年9月6日起至101年9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0月7日止累計311,635元正未給付,其中262,995元為本金;37,501元為利息;11,1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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