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9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4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原告 陳姿穎
吳雅琪 黃宸莉 被告 陳柏智 上列被告陳柏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0號),經原告陳姿穎(113年度附民字第1592號)、原告吳雅琪(113年度附民字第1734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被告 陳柏智復 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27號),經原告黃宸莉(113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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