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758號原告 于佩玉
鄭金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被告 翁育倫 上列被告翁育倫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20號),經原告于佩玉(113年度附民字第1758號)、原告 鄭金螢 (113年度附民字第1791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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