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自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自字第6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楊瓖 被告 許清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113年度聲自字第65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抗告人楊瓖(下稱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於收受本院裁定後,於112年11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可認其於收受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後提起抗告。
然依上述說明,此駁回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不察,仍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莊玉熙
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