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37號附民原告 王馨鎂 送達代收人 林儷陵 附民被告 張宇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0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113年度金訴字第155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黃鏡芳
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