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七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
被 告 乙○○○○務組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及假執行聲請,都應駁回。
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雙方聲明:
一、原告方面: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十三萬元,而且其中的二十五萬元,
應從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到清償日為止,按照年息百分之五.四計算的
利息;以及其中的十八萬元,應從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到清償日為止,
按照年息百分之七.五七五計算的利息。2、願意提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方面:如主文第一項的記載。
乙、事實摘要:
案外人 施文君 在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死亡,而施文君曾在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親自書寫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