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457號原告 戴晉德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 律師被告 林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5年5月2日跟隨旅行團至西班牙某處旅遊時,遭同團旅客即被告無故攻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位於屏東縣潮州鎮,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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