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3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26,982元│96年8月8日│百分之4.63│96年9月9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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