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
(原名彭樹煊)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H○○幫助犯連續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H○○(原名彭樹煊)雖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將幫助犯罪集團作為實施恐嚇取財犯罪而收取他人款項之用,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恐嚇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4年3月3日,在新竹縣北埔鄉某處,將其所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埔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不詳代價,交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作為存提款及匯款之用,致該男子可得利用該帳戶遂行恐嚇取財之匯款目的。嗣該犯罪集團成員 李明政 、 邱國平 (邱國平、李明政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及有期徒刑2年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7月28日前某日起至94年8月29日止,共同在新竹縣北埔鄉南坑村九分子三武宮廟宇後山上架設鴿網,利用他人賽鴿飛至渠等架設鴿網處時,以鴿網加以捕獲之方式,連續竊得如附表所示之鴿主申○○等人所有而飛經該處如附表所示數量之賽鴿,嗣再由李明政或邱國平依各該賽鴿腳環上鴿主之聯絡電話號碼,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輪流撥打鴿主之電話向鴿主恐嚇稱:若要賽鴿得釋放,就要將其等指定之金額匯入其等指定之帳戶等語,要求如附表所示之鴿主申○○等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前開郵局帳戶,致各該鴿主因畏懼賽鴿無法取回或遭遇不測,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如數將款項匯入渠等指定之帳戶內,再由邱國平持上開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縣竹東鎮附近之自動提款機領出,由李明政、邱國平2人平分花用,至所竊得之賽鴿則由李明政或邱國平加以放飛。嗣94年8月29日下午1時5分許,邱國平在位於新竹縣○○鎮○○路○段之合作金庫竹東分行自動提款機前領取贓款時,為警當場查獲進而查悉上情。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訊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雖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見96年度偵緝字第181號卷第20頁以下),惟上開被告提供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成年男子之事實,經被告警詢中坦承其所開立之前開郵局帳戶相關資料於開戶後遺失,後於94年3月2日晚間於其住處與不詳友人及該名友人之朋友(亦為不詳年籍之成年男子)在其住處喝酒,該友人之朋友以欲請被告吃飯、喝酒為名,要求被告翌日前往郵局「重新開戶」提供其所申辦之上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被告遂於翌日前往郵局「重新開戶」後,旋即將存摺等物交由該男子等語(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刑案偵查卷宗),而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95年5月23日竹營字第0950100498號函所附郵局儲金簿掛失止付申請書記載,被告確曾於94年3月3日以其申請開立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儲金簿遺失申請掛失止付並核章補發副本之記載(見95年度偵字第824號卷第22頁以下),亦與上揭被告於警詢中所供述之內容相符,且於偵查中,被告既未抗辯警詢有何不法取供或不實登載之情事,亦無其他證據證明上揭警詢自白出於非任意性,是被告上揭於警詢中所為供述當符合事實,堪以採信,是被告事後所辯不足採信。
(二)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接獲李明政或邱國平以電話恐嚇若未依指示匯款,即無法取回賽鴿後,均依李明政或邱國平之指示,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前揭被告帳戶,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60號判決所肯認(見96年度偵字第15號前案資料表卷宗),並經如附表所示之證人(除附表編號9被害人Y○○外)於警詢中之證述在卷(96年度偵緝字第181號卷第30頁以下),復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95年5月23日竹營字第0950100498號函檢附之被告上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卷可參(見95年度偵字第824號卷第32頁以下),顯見被告上開帳戶確遭李明政、邱國平作為恐嚇取財匯款之用。
(三)查一般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需開戶人本人親自到場,需提供身分證及存戶印鑑章等個人資料以供核對,而對於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資料,一般人無不妥為保存,以防遺失或被盜用,損及個人財產權益,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就一般交易情形而言,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存摺使用之理,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近關係者外,是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使特殊情況偶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然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後,再行提供使用,始為常情。況郵局發給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未加究明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應體察之常識。復任何人,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在客觀上顯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一般人本於生活經驗及認識即甚易明瞭及預見其不法目的,被告非無社會經驗之人,更難諉為不知。是被告可預見其郵局發給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恐嚇取財犯罪,僅因小利,即將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顯有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恐嚇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自明。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又連續幫助與幫助連續原屬有別,如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幫助他人犯罪,為連續幫助;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連續犯罪,則為幫助連續,就幫助犯言,僅有一次之犯罪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5680號、87年度臺上字第3865號判決參照)。次按恐嚇取財犯罪行為中,受交付恐嚇取得財物固屬整個恐嚇行為之一部,惟若僅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而無其他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者,仍應認為係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因郵(電)匯業務之快速、便捷特性,被恐嚇者以郵(電)匯方式匯出財物時,恐嚇者得輕易透過所取得之人頭帳戶迅速領取,無須再藉由帳戶所有人之協力,故帳戶所有人提供帳戶之行為,僅屬於他人實施犯罪之提供便利助力之幫助行為。從而,被告基於幫助他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及存摺、金融卡、密碼等,一次併予交由給犯罪集團成員使用,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恐嚇之故意而為刑法恐嚇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因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不詳詐騙集團連續恐嚇取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為幫助連續,僅成立一次幫助犯罪行為,故其所為核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連續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新舊法比較: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於被告有相關者如下:
⒈被告之上開幫助犯行之恐嚇集團成員正犯,因行為後新法
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
⒉又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犯罪
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修正後刑法第30條則為: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因此,刑法第30條係用語修改,未涉及法律構成要件或刑罰之變更,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法。
⒊又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刑法修正施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95年5月17日修正刪除,95年7月1日施行),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刑法修正施行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新舊法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量刑:爰審酌近來國內多有詐欺、恐嚇集團犯案,均係借用人頭帳戶以作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被告僅因小利即提供其金融帳戶存簿、提款卡,助長犯罪集團惡行,使被害人受恐嚇取財而無處求償,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減刑:被告所犯上開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爰依法減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匯入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埔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編號│被害人│竊鴿時間│恐嚇時間│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竊鴿數量││││││││(新台幣)│(隻)│├──┼───┼──────┼──────┼────────┼──────┼─────┼────┤│1│申○○│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上午│彰化大竹郵局│1,810元│1│││││上午10時30分│11時4分17秒││││├──┼───┼──────┼──────┼────────┼──────┼─────┼────┤│2│P○○│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中午│豐原中正路郵│2,006元│1│││││上午11時20分│12時57分10秒│局│││├──┼───┼──────┼──────┼────────┼──────┼─────┼────┤│3│S○○│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上午│郵局│1,910元│1│││││上午11時許│11時41分40秒││││├──┼───┼──────┼──────┼────────┼──────┼─────┼────┤│4│I○○│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下午1│台中大金街郵│4,100元│2│││││中午12時許│時23分34秒│局│││├──┼───┼──────┼──────┼────────┼──────┼─────┼────┤│5│亥○○│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上午9│太平竹仔坑郵│4,000元│2│││││上午9時10分│時47分12秒│局│││├──┼───┼──────┼──────┼────────┼──────┼─────┼────┤│6│子○○│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上午9│草屯郵局│2,005元│1│││││上午9時20分│時53分20秒││││├──┼───┼──────┼──────┼────────┼──────┼─────┼────┤│7│B○○│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94年3月17日上午│草屯碧山郵局│2,002元│1│││││上午10時許│10時30分23秒││││├──┼───┼──────┼──────┼────────┼──────┼─────┼────┤│8│黃○○│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上午│花壇郵局│1,900元│1│││││上午10時許│10時40分22秒││││├──┼───┼──────┼──────┼────────┼──────┼─────┼────┤│9│Y○○│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9時26│和美郵局│2,005元│1│││││上午9時許│分39秒││││├──┼───┼──────┼──────┼────────┼──────┼─────┼────┤│10│宇○○│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下午1│潭子潭北郵局│4,110元│2│││││上午11時30分│時2分48秒││││││││許│││││├──┼───┼──────┼──────┼────────┼──────┼─────┼────┤│11│丁○○│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下午1│豐原中正路郵│1,820元│1│││││中午12時許│時24分7秒│局│││├──┼───┼──────┼──────┼────────┼──────┼─────┼────┤│12│丙○○│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中午│豐原大湳郵局│3,820元│2│││││上午11時許│12時37分34秒││││├──┼───┼──────┼──────┼────────┼──────┼─────┼────┤│13│卯○○│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中午│豐原郵局│1,810元│1│││││中午12時許│12時24分7秒││││├──┼───┼──────┼──────┼────────┼──────┼─────┼────┤│14│地○○│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下午1│台中大智郵局│2,000元│1│││││上午10時許│時31分13秒││││├──┼───┼──────┼──────┼────────┼──────┼─────┼────┤│15│T○○│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94年3月21日下午1│台中民權路郵│4,100元│2│││││中午12時許│時14分1秒│局│││├──┼───┼──────┼──────┼────────┼──────┼─────┼────┤│16│玄○○│94年4月6日│94年4月6日│94年4月6日上午11│后里月眉郵局│4,010元│2│││││上午11時許│時49分20秒││││├──┼───┼──────┼──────┼────────┼──────┼─────┼────┤│17│Q○○│94年4月6日│94年4月6日│94年4月6日中午12│郵局│2,200元│1│││││上午11時30│時20分38秒││││││││分許│││││├──┼───┼──────┼──────┼────────┼──────┼─────┼────┤│18│戌○○│94年4月6日│94年4月6日│94年4月6日中午12│台中五權路郵│2,106元│1│││││上午9時30分│時23分13秒│局│││││││許│││││├──┼───┼──────┼──────┼────────┼──────┼─────┼────┤│19│N○○│94年4月6日│94年4月6日│94年4月6日上午11│大里大新街郵│2,110元│1│││││上午10時30│時29分18秒│局│││││││分許│││││├──┼───┼──────┼──────┼────────┼──────┼─────┼────┤│20│寅○○│94年4月7日│94年4月7日│94年4月7日上午10│三灣郵局│2,200元│1││││上午6時30分│上午8或9時│時27分37秒││││││││許│││││├──┼───┼──────┼──────┼────────┼──────┼─────┼────┤│21│宙○○│94年7月29日│94年7月29日│94年7月29日下午1│和美郵局│3,800元│2│││││下午1時許│時37分50秒││││├──┼───┼──────┼──────┼────────┼──────┼─────┼────┤│22│A○○│94年7月29日│94年7月29日│94年7月29日下午1│鹿港郵局│3,800元│2│││││下午1時許│時43分11秒││││├──┼───┼──────┼──────┼────────┼──────┼─────┼────┤│23│O○○│94年7月29日│94年7月29日│94年7月29日下午2│太平長億郵局│5,500元│2│││││下午2時許│時32分28秒││││├──┼───┼──────┼──────┼────────┼──────┼─────┼────┤│24│辛○○│94年7月29日│94年7月29日│94年7月29日下午2│郵局│5,500元│3│││││下午2時許│時32分28秒││││├──┼───┼──────┼──────┼────────┼──────┼─────┼────┤│25│V○○│94年7月29日│94年7月29日│94年7月29日下午1│台中北屯郵局│1,804元│1│││││上午11時許│時51分32秒││││├──┼───┼──────┼──────┼────────┼──────┼─────┼────┤│26│K○○│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上午11│鹿港草港郵局│6,000元│2│││││上午11時30分│時48分59秒││││├──┼───┼──────┼──────┼────────┼──────┼─────┼────┤│27│未○○│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上午11│芳苑王功郵局│2,007元│1│││││上午11時許│時22分7秒││││├──┼───┼──────┼──────┼────────┼──────┼─────┼────┤│28│巳○○│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下午1│彰化大竹郵局│2,020元│1│││││下午1時許│時32分56秒││││├──┼───┼──────┼──────┼────────┼──────┼─────┼────┤│29│U○○│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下午1│彰化縣西門郵│2,002元│1│││││下午1時許│時50分52秒│局│││├──┼───┼──────┼──────┼────────┼──────┼─────┼────┤│30│甲○○│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下午2│后里義里郵局│2,020元│1│││││上午11時許│時18分24秒││││├──┼───┼──────┼──────┼────────┼──────┼─────┼────┤│31│乙○│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上午10│台中進化路郵│2,010元│1│││││上午10時許│時56分7秒│局│││├──┼───┼──────┼──────┼────────┼──────┼─────┼────┤│32│G○○│94年8月10日│94年8月10日│94年8月10日下午2│三義郵局│2,000元│1││││上午6時許│中午12時左右│時25分17秒││││├──┼───┼──────┼──────┼────────┼──────┼─────┼────┤│33│R○○│94年8月10日│94年8月10日│94年8月10日下午2│芎林郵局│1,900元│1││││上午6時許│上午11時左右│時36分35秒││││├──┼───┼──────┼──────┼────────┼──────┼─────┼────┤│34│a○○│94年8月11日│94年8月11日│94年8月11日下午1│太平長億郵局│2,002元│1│││││上午11時30分│時15分52秒││││││││許│││││├──┼───┼──────┼──────┼────────┼──────┼─────┼────┤│35│W○○│94年8月11日│94年8月11日│94年8月11日上午2│台中軍功郵局│1,600元│1│││││上午11時許│時13分27秒││││├──┼───┼──────┼──────┼────────┼──────┼─────┼────┤│36│庚○○│94年8月11日│94年8月11日│94年8月11日下午│郵局│2,005元│1│││││上午11時10分│2時31分52秒││││├──┼───┼──────┼──────┼────────┼──────┼─────┼────┤│37│壬○○│94年8月17日│94年8月17日│94年8月17日上午│台中軍功郵局│2,001元│1│││││上午10時20分│11時29分6秒││││├──┼───┼──────┼──────┼────────┼──────┼─────┼────┤│38│M○○│94年8月18日│94年8月18日│94年8月18日上午8│和美中寮郵局│1,600元│1│││││上午8時許│時35分19秒││││├──┼───┼──────┼──────┼────────┼──────┼─────┼────┤│39│X○○│94年8月26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上午│豐原中正路郵│10,002元│5│││││上午10時許│10時44分34秒│局│││├──┼───┼──────┼──────┼────────┼──────┼─────┼────┤│40│戊○○│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被害人未陳述│2,007元│1│││││上午9時44分││且卷內無此資│││├──┼───┼──────┼──────┼────────┼──────┼─────┼────┤│41│D○○│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上午9│大肚郵局│1,700元│1│││││上午9時32分│時47分3秒││││├──┼───┼──────┼──────┼────────┼──────┼─────┼────┤│42│C○○│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被害人未陳述│2,001元│1│││││上午9時30分││且卷內無此資│││├──┼───┼──────┼──────┼────────┼──────┼─────┼────┤│43│天○○│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被害人未陳述│2,013元│1│││││上午9時53分││且卷內無此資│││├──┼───┼──────┼──────┼────────┼──────┼─────┼────┤│44│午○○│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自動櫃員機轉│4,000元│2│││││上午9時41分││帳│││├──┼───┼──────┼──────┼────────┼──────┼─────┼────┤│45│Z○○│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上午│大里郵局│2,011元│1│││││上午9時50分│10時23分24秒││││├──┼───┼──────┼──────┼────────┼──────┼─────┼────┤│46│酉○○│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上午│台中西屯郵局│2,003元│1│││││上午9時35分│11時34分19秒││││├──┼───┼──────┼──────┼────────┼──────┼─────┼────┤│47│F○○│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郵局│2,005元│1│││││上午9時39分│││││├──┼───┼──────┼──────┼────────┼──────┼─────┼────┤│48│J○○│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上午│鹿港郵局│1,802元│1│││││上午8時50分│10時39分44秒││││├──┼───┼──────┼──────┼────────┼──────┼─────┼────┤│49│己○○│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上午│后里郵局│2,013元│1│││││上午9時許│10時44分3秒││││├──┼───┼──────┼──────┼────────┼──────┼─────┼────┤│50│丑○○│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上午│后里郵局│1,804元│1│││││上午11時許│11時5分48秒││││├──┼───┼──────┼──────┼────────┼──────┼─────┼────┤│51│辰○○│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上午│豐原中正路郵│2,009元│1│││││上午10時許│10時32分35秒│局│││├──┼───┼──────┼──────┼────────┼──────┼─────┼────┤│52│E○○│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上午│豐原中正路郵│2,007元│1│││││上午10時30│11時56分51秒│局│││││││分許│││││├──┼───┼──────┼──────┼────────┼──────┼─────┼────┤│53│癸○○│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上午│郵局│2,006元│1│││││上午9時30分│10時39分14秒││││││││許│││││├──┼───┼──────┼──────┼────────┼──────┼─────┼────┤│54│L○○│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上午│烏日郵局│2,002元│1│││││上午9時30分│10時6分20秒││││││││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