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上訴人七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參拾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參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啟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