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3樓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2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第325條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6款、第7款規定,自民國97年1月4日予以羈押在案。而被告前揭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核被告所提出其餘事由,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其他各款情形,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楊國煜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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