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7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762號抗告人乙○○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因98年度司票字第576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