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4號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黃佩韻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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