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62號

原告 徐忠榮

被告優你客兒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廉

被告 張森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法律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依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73號民事確定判決主文,被告優你客兒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優你客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下稱本件債權),被告優你客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卻將該公司出售予被告乙○○,被告乙○○並將該公司更名為新優兒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優公司),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本件債權,因被告優你客公司已無財產致求償無門,被告2人之行為是詐害原告本件債權等語,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2項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一)被告2人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就坐落於新竹縣○○鄉○○路00號之優你客公司買賣移轉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撤銷;(二)被告優你客公司(代表人丙○○)應將110年7月27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登記新優公司(統編00000000)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三)債權行為撤銷及訴訟費用由被告2人連帶負擔。

二、被告則以下開情詞資為抗辯,爰答辯聲明如主文:

(一)優你客公司:我的刑事是不起訴的,不起訴處分書有提到出售公司是股東決定,只要有人買就好,還可以部分清償給土銀和其他債權人等語。

(二)乙○○:原告先前有告我,背信和損害債權,都已經不起訴,優你客公司原本就負債累累,在經營期間,就積欠銀行、員工與貨款,原告自己是優你客公司負責人時,都沒有辦法給付這些錢,反而不擔任負責人後,就來告公司,而被告優你客公司股東會決議出售公司並授權董事長出售設備,以便清償債務,這些債務是原告自己當負責人時所留下來的,公司倒了之後,如果要脫產的話,在108年就會脫產,且原告之前另外告被告優你客公司,說是公司積欠他的債務,那時候被告優你客公司還有資產,也有清償給原告等語。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聽取兩造陳詞暨調查審理全部卷證,判斷本件原告援引前開規定訴請撤銷暨塗銷如上,俱無足取,理由如下:

(一)本件債權固據原告提出本院110年9月22日110司執字第34092號債權人甲○○與債務人優你客公司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憑證1紙(見本院卷第21頁、影本),證明原告係被告債權人之事實,然依新竹縣政府新湖地政事務所111年2月22日新湖地登字第1110000543號覆函及其附件,並無新竹縣○○鄉○○路00號(中勢段1260建號)建物買賣移轉登記,又上開建物門牌依戶役政查詢系統於89年門牌初編、90年行政區域調整(中勢村25鄰調整為中正村10鄰),未進行門牌改編,並自90年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於訴外人 張一童 名下,迄無買賣移轉紀錄(見本院卷第37〜44頁函覆在卷資料,併參第84頁訴外人張一童權利歸戶清冊)。

(二)本院復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新優公司登記案卷原卷(見本院卷第47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1年2月22日書函提供,並經本院轉印後編為本件外放影卷,已還原卷),獲悉新優公司係發起新設之公司,發起人為乙○○(兼董事長,個人現金出資90萬元)、 張勝雄 (兼監察人,個人現金出資10萬元),章定資本總額100萬元,以每股面額10元發行10萬股,全額發行,實收資本額100萬元,有訴外人 陳育文 會計師出具該新設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委託書,及訴外人張一童出具允為提供其個人所有之新竹縣○○鄉○○路00號房屋作為新設公司所在地之同意書各1件可稽(見外放影卷第12~18、26、44、50~52頁)。

四、從而,本件並無原告指摘債務人優你客公司產權移轉云云,即無所謂撤(塗)銷標的可言,故原告之訴均無理由,不應准許,應全部駁回,又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暨訴訟資料,經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暨添具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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