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847號

原告 李嘉祐

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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