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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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犯偽造文書及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須附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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