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家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家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修建祖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家簡字第十一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修建祖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街○○巷○○○號四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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