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即陳雅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B書記官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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