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梁震元被告甲○○右聲請人就被告梁震元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梁震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梁震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案判決確定,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命具保人梁震元內載「請通知或偕同被保人甲○○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案執行,如逾期不到,即依法沒入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之函文、送達證書、及本院經電話連絡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書記官陳俐伶,被保人即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並未到案執行,且迄今均未到案,有本院書記官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足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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