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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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04號抗告人佳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守堉 相對人進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閨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2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時,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向相對人借支,為清償該債務,抗告人於民國108年8月26日開立如原裁定主文所示本票(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擔保,並就借款達成攤還協議,於抗告人於經濟許可時,按本票上記載之金額還款至清償截止,並約定第一期還款日期為108年9月7日萬元至清償截止,且抗告人亦清償部分金額,相對人曾保證若抗告人依約按月清償絕對不會聲請強制執行,然相對人竟未依約逕送強制執行,故此,抗告人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遂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為證。原裁定審查其形式上已齊備其要件且與主張相符,認已得強制執行後予以准許,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以其業與債權人即相對人協商按月攤還清償,縱然屬實,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斟酌審究。是抗告人以上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再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依上開規定,應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本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02│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03│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04│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05│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06│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07│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08│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09│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10│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11│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12│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13│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14│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15│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16│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17│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018│108年8月26日│40,000元│未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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