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81號抗告人 謝東憲 通訊處:臺北郵政181-12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老仁 等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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