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志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2,22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9,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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